“棋藝導師性交囚18個月懶人包” 38歲棋藝導師陳冠匡,2024年透過一場角色扮演活動認識一名12歲女童X。X自稱15歲,二人迅速發展成情侶關係,其後更發生性行為。X母親得知事件後報警揭發。被告早前在荃灣法院(暫代區域法院)承認1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、及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,餘下2項同類控罪獲存檔法庭。暫委法官韋漢熙2026年10月2日判刑時直斥,被告在年齡不對等的關係中「未能守住道德底線」,即使X主動提出性交,被告亦須為未約束慾念負上刑責,最終判處監禁18個月。
案件時序:由角色扮演活動到母親報警
本案由2024年二人相識,到2025年4月被告被捕,橫跨約一年半。以下為關鍵時間節點。
時間 事件 2024年 被告陳冠匡在角色扮演活動中經朋友認識12歲女童X,X自稱15歲 2024年12月某日 二人在長洲龍仔村被告住所睡房內首次性交,由X主動提出並同意,被告有使用安全套,當時X實際僅12歲 2025年1月 被告應邀出席X家人為她慶祝13歲生日的聚會,撰寫情信祝賀X生日快樂 2025年3月14日 被告與當時13歲的X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The Loop Hotel房間內性交,被告已知悉X真實年齡 2025年3月16日 二人再次在尖沙咀酒店性交 2025年4月6日 最後一次性交發生 2025年 X母親得知二人曾性交,向被告追問,被告承認並知悉行為犯法,一個月後被捕 2026年9月4日 被告在荃灣法院承認3項非法性交罪,法官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X創傷報告,被告還押候判 2026年10月2日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
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12月某日至2025年4月6日期間,分別在長洲龍仔村某單位及尖沙咀The Loop Hotel某房間內與女童X非法性交。案情透露,X在錄影會面中被問及是誰主動發生性行為時,回應「我直接係夾硬嚟」、「我直接除佢條褲」。
法官判詞:年齡差24年 主動與否非抗辯理由
暫委法官韋漢熙在判刑時,逐一回應了辯方的求情理由。辯方力陳被告與X是「真誠戀愛」,被告以男友身份交往,並非心懷不軌,案件不涉濫用權力或違反誠信。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,缺乏男性典範,為人單純內向,一時「未能把持道德底線」而犯案。辯方又指被告沒有戀童癖,重犯機會低,還押期間積極進修,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均指他品格良好。
韋官接納被告並非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洩慾,案件亦不涉威逼利誘,被告犯案時沒有受藥物或酒精影響。然而,韋官強調本案的關鍵在於年齡差距——被告與X相差24年,「實在係唔少」。案例明確指出,受害人年齡越小,可以給予真誠同意的可能性越低,法律必須保障年輕人的脆弱性及防範性剝削。即使X主動提議性交,甚至自稱「直接除佢條褲」,但30多歲的被告必然知道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屬違法,必須為沒有好好把關而受到懲處。法庭考慮被告視性行為為示愛、重犯風險低及品格良好等因素後,最終判處監禁18個月。
女童創傷報告:誤認性行為可獲關愛 父母責備倍增壓力
X的創傷報告揭露了事件對她的深遠影響。報告指X與家人關係欠佳,患有適應障礙,視被告為戀愛對象,認為性交屬「你情我願」。X相信發生性行為可以獲得關愛,案發後卻被父母責怪不懂保護自己,令她倍增壓力。X最終患上創傷後遺症,對與人相處失去信任,同時因案件令被告受困擾而感到內疚,需要接受相關治療。
法官引述報告時特別指出,X對涉案性行為感覺正面,但她對性關係的理解明顯偏差——她誤以為性交是換取關愛的方式。這種心理狀態,正正是法律要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剝削的核心原因。
法律框架: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最高可囚終身
本案涉及兩條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00章)的控罪。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違反第123條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。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違反第124條,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。
控罪 法律條文 最高刑罰 本案適用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第123條 終身監禁 首次性交時X僅12歲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第124條 監禁5年 後兩次性交時X為13歲
值得注意的是,第124條訂明被告人都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,即使被告人真誠相信女童已年滿16歲,一旦證實女童在性交時未滿16歲,仍可被定罪。本案中,被告在首次性交時雖獲X自稱15歲,但X實際只有12歲,已觸犯第123條。其後兩次性交,被告已知悉X真實年齡,仍繼續犯案,進一步加重罪責。被告認罪可獲部分刑期扣減,法官最終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。
快問快答
問:被告係邊個?從事咩職業?
答:陳冠匡,38歲,報稱棋藝導師,沒有案底,在單親家庭長大。
問:被告與事主點認識?
答:2024年透過一場角色扮演活動經朋友認識,X當時12歲,自稱15歲。
問:性交喺邊度發生?共幾多次?
答:控罪指共5次,分別在長洲龍仔村被告住所及尖沙咀The Loop Hotel房間。被告承認其中3次。
問:事主有冇主動?
答:有。X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是她主動,稱「我直接係夾硬嚟」、「我直接除佢條褲」,首次性交時X主動提出並同意。
問:被告幾時知悉X真實年齡?
答:首次性交後X透露真實年齡為12歲,被告已知悉,惟仍與當時13歲的X再性交兩次。
問:案件點樣揭發?
答:X母親得知二人曾性交後向被告追問,被告承認並知悉行為犯法,一個月後被捕。
問:法官判刑理由係咩?
答:被告與X相差24歲,即使X主動,被告亦須為未約束慾念負責。法律要保障年輕人脆弱性,防範性剝削。被告認罪、重犯風險低、品格良好,最終判囚18個月。
問:事主有咩創傷?
答:患創傷後遺症,對與人相處失去信任,誤以為性行為可獲關愛,因父母責備而倍增壓力,需接受治療。
問:案件編號係咩?
答:DCCC 1544/2025。
重點一覽
38歲棋藝導師陳冠匡透過角色扮演活動認識12歲女童X,X謊報15歲,二人發展成情侶並多次性交。首次性交在長洲被告住所發生,X主動並同意,被告有使用安全套;X事後透露真實年齡,惟被告仍與當時13歲的X在尖沙咀酒店再性交兩次。X母親得知後報警。被告承認1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2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,判囚18個月。暫委法官韋漢熙斥被告與X相差24歲,在年齡不對等關係中未能守住道德底線,即使X主動,被告亦須為未約束慾念負責。X患創傷後遺症,誤以為性行為可獲關愛,父母責備令她倍增壓力。案件揭示年齡差距戀愛關係中的法律紅線,以及未成年人對性關係的認知偏差,值得社會深思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