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10月26日,屯門龍門路43號一間7-Eleven便利店,負責人如常核對店內款項。呢一查,嚇咗一跳。賬面顯示,有大約8.1萬元唔翼而飛。負責人即刻翻查交易紀錄,發現多筆款項被人私下轉走,用途明確到令人咋舌——全部用嚟增值八達通、支付寶(Alipay)同微信支付(WeChat Pay)賬戶。順藤摸瓜之下,矛頭指向一名喺店內兼職嘅20歲姓林男職員。同日傍晚6時57分,負責人報警。警員到場調查後,以涉嫌「盜竊」拘捕林男,帶返青山警署。以下“屯門便利店盜竊懶人包”,整合事件時序、犯案手法、法律後果及快問快答。
事件時序:由早上查賬到傍晚拉人
本案由負責人早上發現賬目異常,到傍晚警方拘捕,過程約半日。
時間 事件 10月26日早上10時許 便利店負責人核對店內款項結餘,發現約8.1萬元不翼而飛 10月26日早上至下午 負責人翻查交易紀錄,揭發10多筆款項被人私下轉賬,用作增值八達通、Alipay及WeChat Pay賬戶,懷疑20歲姓林兼職男職員涉案 10月26日傍晚6時57分 負責人報警求助 10月26日晚上 警員到場調查,以涉嫌「盜竊」拘捕林男,帶返青山警署調查 案件跟進 交由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九隊跟進,涉案款項去向及犯案經過仍有待調查
犯案手法拆解:10多筆轉賬 全部入自己電子錢包
今次案件嘅犯案手法,唔算高科技,但勝在「就手」。便利店本身提供八達通、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增值服務,客人畀現金,職員喺系統入賬,對應嘅電子錢包就會增值。林男涉嫌利用呢個日常工作流程,將店內款項「左手交右手」,以10多筆小額轉賬嘅方式,將共約8.1萬元增值到自己嘅電子錢包戶口。呢種手法嘅「好處」係,每筆金額唔算大,如果負責人唔係仔細核對交易紀錄,未必會即時發現。但一旦翻查,轉賬紀錄清楚顯示收款賬戶,根本冇得抵賴。
法律後果:盜竊罪最高囚10年
林男面對嘅控罪,係《盜竊罪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10章)第9條「盜竊」。根據條文,任何人以不誠實手段挪佔屬於他人嘅財產,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產,即屬犯罪。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。
法律要點 內容 罪行 盜竊(《盜竊罪條例》第210章第9條) 最高刑罰 監禁10年 本案適用 20歲林姓男職員涉挪用店內約8.1萬元增值自己電子錢包 跟進部門 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九隊
快問快答
問:事件幾時發生?喺邊度?
答:2026年10月26日,屯門龍門路43號一間7-Eleven便利店。
問:涉案金額係幾多?
答:約8.1萬元。
問:被捕人係邊個?
答:一名20歲姓林男兼職職員,涉嫌「盜竊」被捕。
問:犯案手法係點?
答:涉嫌將店內10多筆款項私下轉走,用作增值自己的八達通、Alipay及WeChat Pay賬戶。
問:事件點樣被揭發?
答:負責人早上核對店內款項結餘,發現約8.1萬元不翼而飛,翻查交易紀錄後揭發。
問:案件由邊個部門跟進?
答: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九隊。
問:盜竊罪最高刑罰係咩?
答:根據《盜竊罪條例》第210章第9條,最高可判監禁10年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