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年48歲、報稱從事地盤相關工作的男子F.K.Y.,被指自親生女兒X約6歲起,持續在住所、商場殘廁及多間酒店強姦她,犯案時間橫跨2015年12月至2021年11月,長達近6年。被告以網絡遊戲帳戶增值、購買毛公仔作利誘,後期更以「唔教做功課」作威脅,甚至設計手勢作為性交暗號。事主直至2022年11月、約12至13歲時向中學社工揭發事件,案件始被揭發。被告9月23日在高等法院承認14項強姦罪,法官潘兆童明言「刑期必長」,下令先索取被告心理報告,押後至11月4日判刑,期間被告須還押。以下“獸父性侵親女懶人包”,整合案件時序、犯案手法、關鍵數據及快問快答。
案件時序:由6歲到12歲的六年侵犯
本案控罪日期橫跨2015年12月至2021年11月,事主X於2009年出生,案發時年齡介乎6至11歲。被告與事主為親生父女關係,案發地點包括香港某住宅單位、屯門某商場殘廁,以及多間酒店房間。
時間 事主年齡 事件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 6至7歲 首次在住所被侵犯,被告以遊戲增值及買毛公仔引誘 2016年 6至7歲 被告趁事主放學後或周末,帶她到屯門某商場殘廁性交約10次 2019年1月 約9歲 被告稱妻子經常在家,首次帶事主到酒店性交,訛稱去主題樂園 2021年 約11歲 多次在酒店被侵犯,事主感強烈痛楚,形容「像玻璃割在皮膚」 2021年5月23日 約11歲 事主帶功課到酒店,被告以「先做功課再性交」為條件,性交兩次後投訴浪費金錢 2021年11月 約11歲 被告最後一次在同一酒店強姦事主 2022年11月 約12至13歲 事主向中學社工揭發事件,案件報警處理
案情指,被告幾乎每逢星期日都會帶事主到酒店性交,酒店紀錄顯示被告在2021年曾登記入住49次,連同其他年份,4間酒店的入住紀錄合共約50次。
犯案手法:遊戲增值引誘、手勢暗號、做功課換性交
本案最令人髮指的,是被告系統性地利用事主的年幼無知及學業需求,作為性侵的交換條件。首次案發時事主僅6歲,被告趁妻子不在家,赤裸下體進入房間,以「為她的網絡遊戲帳戶儲值」或「買毛公仔」作交換,要求與事主性交,事主因年幼無知而答應。
被告其後將犯案地點擴展至商場殘廁及酒店。在2016年間,被告趁事主放學後或周末,帶她到屯門某商場殘廁性交約10次。2019年事主約9歲時,被告謊稱帶她到主題樂園,實際帶到酒店性交,並在事主體內射精,兩次均沒使用安全套。
被告更設計了一個手勢作為性交暗號,向事主稱「呢個手勢呢就係代表要畀爸爸」,並威脅若事主拒絕,便不會再教她做功課。2021年,事主帶功課到酒店,要求被告先完成功課再性交,被告在房間為她完成部分功課後,與她性交兩次,事後卻向事主投訴浪費金錢訂酒店,指「只能性交兩次」。事主事後感到後悔,認為若自己提早完成功課,就不會遭被告侵犯。
事主創傷:由無知到麻木 心中「有好多個拒絕」
事主在錄影會面中詳細交代了六年來的創傷經歷。她表示第一次案發時「不知道發生何事便答應」,事後私處感到不適,但繼續用平板電腦遊玩。隨着年紀漸長,她開始拒絕,但被告總是以遊戲增值或金錢利誘使她就範。
至2021年,事主約11歲時,被告帶她到葵涌一酒店性交,她感到非常疼痛不適,形容「像玻璃割在皮膚般痛」,事後深感憤怒。但午夜從睡夢中醒來遭被告要求性交時,她「早已麻木,沒有拒絕」,僅在心中「有好多個拒絕」。事主稱對網絡遊戲上癮,由於被告答應給她零用錢,儘管心底非常抗拒,仍與被告性交,次數之多令她感到麻木。
被告每次犯案後都會刪除遊戲帳戶的充值紀錄,以防事主母親發現。案情亦指,被告在6年性侵期間均沒有使用安全套。
酒店入住紀錄與犯案地點一覽
案情披露被告的犯案地點遍及住所、商場殘廁及4間酒店,其中2021年的酒店入住紀錄尤為驚人。
犯案地點 類型 次數/備註 屯門住所 住宅單位 多次,被告趁妻子不在家時犯案 屯門某商場殘廁 殘疾人士廁所 約10次,發生於2016年周末或放學後 天水圍悅品天秀酒店 酒店 多次,2021年入住紀錄之一 葵涌悅品酒店 酒店 多次,事主11歲時曾在此感到強烈痛楚 屯門悅品度假酒店 酒店 多次,2021年入住紀錄之一 尖沙咀馬哥孛羅香港酒店 酒店 多次,事主曾帶功課到此,最後一次犯案亦在此
酒店紀錄顯示,被告在2021年曾登記入住49次,即平均每周約一次。事主憶述,幾乎每逢周日就與被告到酒店性交。
法律框架與判刑考量
本案涉及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00章)第118條「強姦罪」。根據條文,任何人強姦另一人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。若受害人為16歲以下女童,則適用第123條「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」,最高刑罰同樣為終身監禁。
法官潘兆童在庭上明言「刑期必長」,並下令先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,押後至11月4日判刑。法官特別關注被告在長達6年的性侵期間均沒有使用安全套,以及被告利用事主對遊戲及學業的依賴來換取性交,反映案件性質極為嚴重。根據香港法庭過往同類案件的判刑趨勢,涉及持續性侵親生女兒且情節嚴重者,刑期通常以十年計。2026年8月,一名男子因在十年間多次強姦女兒被判囚22年,法官郭棟明當時斥責被告「視女兒為性玩具」。本案被告認罪,或可獲部分刑期扣減,但法官已明言刑期必長。
快問快答
問:被告被控咩罪?認咗幾多項?
答:14項強姦罪,被告全部承認。
問:事主幾多歲開始被侵犯?犯案持續幾久?
答:事主6歲起被侵犯,至約11歲,持續近6年。
問:犯案地點包括邊啲?
答:住所、屯門某商場殘廁、天水圍悅品天秀酒店、葵涌悅品酒店、屯門悅品度假酒店及尖沙咀馬哥孛羅香港酒店。
問:被告用咩方法令事主就範?
答:以網絡遊戲帳戶增值、購買毛公仔及金錢利誘,後期以「唔教做功課」作威脅,並設計手勢作性交暗號。
問:被告總共帶事主去酒店幾多次?
答:酒店紀錄顯示被告在2021年曾入住49次,4間酒店合共約50次入住紀錄,幾乎每逢周日帶事主到酒店。
問:案件點樣揭發?
答:事主於2022年11月、約12至13歲時,向中學社工透露自幼遭父親性侵,學校報警處理。
問:被告幾時判刑?
答:法官潘兆童下令先索取被告心理報告,押後至2026年11月4日判刑,被告須還押。
問:案件編號係咩?
答:HCCC 244/2025。
重點一覽
48歲地盤從業員自親生女兒6歲起,持續在住所、商場殘廁及多間酒店強姦她近6年,至事主約11歲,被告在高等法院承認14項強姦罪。被告以遊戲增值、毛公仔及金錢利誘,後期以「唔教做功課」作威脅,更設計手勢作性交暗號,6年間均沒使用安全套。事主由無知到麻木,形容痛楚「像玻璃割在皮膚」,心中「有好多個拒絕」。酒店紀錄顯示被告2021年入住49次,幾乎每逢周日帶事主到酒店。案件由事主2022年向中學社工揭發。法官潘兆童明言刑期必長,押後至11月4日判刑,被告須還押。案件編號HCCC244/2025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