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港珠澳大橋撞閘懶人包” 2026年11月2日,凌晨1時17分,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。一輛凌志私家車駛至順環路大橋範圍,準備經離境方向過關。惟車輛突然失控,猛撞向一個出境檢查亭的閘口。撞擊聲劃破夜空,更亭被撞毀,碎片散落一地。正常司機嘅反應,應該係停車、報警、落車查看。但呢位司機嘅反應,係踩油門,逃。大橋值班人員見狀立即報警,警方接報後迅速啟動代號「捷進行動」的全港攔截部署。一場由港珠澳大橋追到屯門的警匪追逐,就此展開。
事件時序:由凌晨撞閘到上午夾停
| 時間 | 事件 |
|---|---|
| 11月2日凌晨1時17分 | 一輛凌志私家車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境方向,撞毀一個出境檢查亭閘口後不顧而去,往市區方向逃去 |
| 凌晨時分 | 警方接報後啟動「捷進行動」,在各主要幹道及隧道口設卡攔截,惟涉事車輛一度失去蹤影 |
| 上午時分 | 警方憑「銳眼」閉路電視鎖定涉事車輛在屯門區一帶出沒 |
| 上午11時08分 | 多輛衝鋒隊警車在屯門海榮路與海皇路交界展開前後夾擊,凌志一度扭軚突破圍堵,最終於海皇路兆翠苑對開被警車夾停 |
| 上午11時許 | 30多歲男司機當場被捕,警方封鎖路面調查,召緝毒犬協助搜查車廂 |
| 案件跟進 | 案件暫列交通意外(無人受傷)後不顧而去,警方正調查事件 |
警方追捕全紀錄:捷進行動、銳眼追蹤、海榮路突圍
今次警方嘅追捕過程,展現咗「捷進行動」嘅效率,亦反映咗涉事司機嘅瘋狂。警方接報後,隨即啟動「捷進行動」,指揮各分區警車在各大主要幹道和隧道口設卡進行全方位攔截。惟涉事凌志一度失去蹤影,警方其後憑「銳眼」閉路電視系統,鎖定車輛在屯門區一帶出沒,衝鋒隊與交通部隨即部署行動。
從網上流傳的車cam片段可見,多輛警車在海榮路與海皇路交界前後夾擊,惟凌志司機悍然扭軚切線,強行「掟彎」急速駛出海皇路,企圖再度逃脫。多輛警車繼續追捕,最終於海皇路兆翠苑對開成功將其圍堵夾停。涉事司機當場被警員合力制服,警方隨後封鎖兆翠苑對開整段路面,派出多名交通部及刑事偵緝部探員在現場搜查車底及車廂內部,以確定車內是否藏有違禁品,並對司機進行藥物與酒精檢測。
被捕人與案件定性:30多歲男司機 暫列不顧而去
被捕人為一名30多歲本地男子,涉事凌志私家車上暫未搜獲違禁品。警方將案件暫列為「交通意外(無人受傷)後不顧而去」,由相關部門跟進調查。據了解,涉事車輛凌晨撞閘後,被發現返回本港並駛往小蠔灣方向,其後一度失去蹤影,至上午在屯門湖山路再現,雙方曾在區內一輪追逐。警方憑「銳眼」系統成功追蹤,最終將車輛截停。
法律後果一覽:不顧而去可囚12個月 危駕最高囚3年
今次事件涉及多條交通法例,被捕司機可能面對以下刑責。
罪行 法律條文 最高刑罰 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(不顧而去) 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第56條 罰款10,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危險駕駛 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38條 監禁3年及罰款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36A條 監禁7年及罰款 刑事毀壞(撞毀檢查亭) 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60條 監禁10年
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56條,任何人在發生涉及車輛的意外後,如未有停車及報告,即屬犯罪。今次涉事司機在撞毀檢查亭閘口後不顧而去,已明顯觸犯相關條文。此外,其在海榮路突破警方圍堵、強行「掟彎」狂飆的行為,亦可能構成危險駕駛。若撞擊導致檢查亭內有人受傷,控罪更可能升級至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」,最高可判監禁7年。至於撞毀檢查亭的行為,則可能另涉刑事毀壞,最高可判監禁10年。
快問快答
問:事件幾時發生?喺邊度?
答:2026年11月2日凌晨1時17分,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境方向。
問:涉事車輛係咩車?點樣撞閘?
答:一輛懸掛本地車牌的凌志私家車,駛至順環路大橋範圍時撞向一個出境檢查亭的閘口,撞擊後不顧而去。
問:警方點樣追截?
答:警方啟動「捷進行動」,在各主要幹道設卡攔截,並憑「銳眼」閉路電視鎖定車輛在屯門出沒,最終於海皇路兆翠苑對開將車夾停。
問:司機有冇被捕?
答:有。一名30多歲本地男司機當場被捕。
問:車上有冇違禁品?
答:暫未搜獲違禁品,警方召緝毒犬協助搜查車廂。
問:案件點分類?
答:暫列交通意外(無人受傷)後不顧而去。
問:不顧而去最高刑罰係咩?
答: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56條,最高可判罰款10,000元及監禁12個月。
問:危險駕駛最高刑罰係咩?
答: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38條,最高可判監禁3年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