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扮TB女同志案懶人包” 2026年10月23日,區域法院一紙判詞,將一宗沉寂咗幾年嘅案件再次推上輿論風口。一名無業男子,喺女同志交友程式上自稱TB(Tomboy,男性打扮嘅女性),隱瞞自己係男人嘅事實,約咗一名當時18歲嘅女同志去酒店玩SM,期間突然「現真身」,同對方發生咗無保護措施嘅性行為。女方發現真相後推開對方、離開、報警。刑事審訊,陪審團裁定被告強姦同非禮罪名不成立。但民事索償,法官判原告勝訴,被告要賠36.7萬元,兼付訟費。刑事脫罪,民事照賠。呢個結果,網民即刻洗版:「刑事冇事,民事賠到破產,呢個係咩玩法?」
事件時序:由交友程式相識到民事判賠
| 時間 | 事件 |
|---|---|
| 2019年11月 | 原告(代號TA,案發時18歲,修讀法律系)透過女同志交友平台認識被告曾子豪,被告自稱TB,隱瞞男性身份 |
| 2020年2月27日 | 兩人在觀塘一間酒店見面,進行SM性虐待及無保護性交,原告在過程中發現被告實為男性,即時推開並離開,其後報警 |
| 2020年2月28日 | 原告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求診,獲處方緊急避孕藥及乙肝疫苗,其後確診細菌性陰道炎及念珠菌感染 |
| 2021年 | 被告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,獲陪審團一致裁定強姦及非禮罪名不成立 |
| 2022年起 | 原告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治療,確診創傷後壓力症 |
| 2023年 | 原告入稟區域法院,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(DCPI 394/2023) |
| 2026年10月23日 | 區域法院聆案官盧康慧頒下判詞,裁定原告勝訴,被告須賠償36.7萬元及訟費約2萬元 |
案情細節:交友程式相識 酒店房內「現真身」
判詞披露嘅案情,相當具體。原告喺2019年透過女同志交友平台認識被告,被告網名「Jan」,喺性取向一欄選擇咗「TB」,即Tomboy,男性打扮嘅女性。原告一直以「姐姐」稱呼被告,被告從未澄清自己係男人。二人交往期間談及性虐待,並相約喺2020年2月27日到觀塘一間酒店見面。房間內,被告起初未有脫衣,摸原告私處、用低溫蠟滴喺佢背部。之後被告脫衣,用被蓋住兩人身體,原告感到有圓柱狀物體進入身體,初時以為係性玩具,但感到該物體有溫度,即追問「咩嚟?」,推開對方,才發現被告係男人。原告即時離開並報警,翌日到急症室求診,獲處方緊急避孕藥及乙肝疫苗,其後確診細菌性陰道炎及念珠菌感染,須接受抗生素治療。
被告在刑事審訊中自辯稱,佢使用女同志交友程式只係想認識女性,唔知道程式係女同志專屬;原告叫佢「姐姐」時,因為兩人訊息「覆唔切」所以冇澄清;佢亦質疑原告並非女同志,因為未聽過對方講「唔鍾意男人」。陪審團最終裁定強姦及非禮罪名不成立。
刑事脫罪、民事賠錢:點解會咁?
呢個結果,係最多人唔明嘅地方。刑事同民事嘅舉證標準唔同,係關鍵所在。刑事定罪要求控方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,陪審團只要對被告嘅意圖或案情有任何合理懷疑,就要判無罪。民事索償嘅舉證標準係相對可能性,即係「邊個版本更有可能係真」。刑事脫罪,唔等於民事一定輸。
本案民事判詞嘅核心邏輯係:原告嘅同意,係建基於一個錯誤前提——佢以為被告係女性。被告存心隱瞞性別,誘使原告喺誤信對方為女性嘅情況下同意進行性行為。因此,原告嘅同意並非有效同意,被告嘅行為喺民事上構成侵權。聆案官盧康慧明確指出,被告嘅行為帶有侮辱性,原告因而受辱、尊嚴受損,所以除咗一般嘅痛苦賠償,仲要額外判8萬元加重損害賠償。
36.7萬點計?賠償金額拆解
| 賠償項目 | 金額 | 理據 |
|---|---|---|
| 痛苦、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(PSLA) | 25萬元 | 原告確診創傷後壓力症,症狀包括迴避男性、噩夢、過度警覺、反覆回想事件,影響學業及實習 |
| 加重損害賠償 | 8萬元 | 被告隱瞞性別以圖性交、沒有使用安全套,原告當時僅18歲,因本案受辱,尊嚴受損 |
| 特別損害賠償及未來醫療費用 | 3.7萬元 | 醫療開支、交通費用及未來治療費用 |
| 總額 | 36.7萬元 | 另加利息及訟費約2萬元 |
原告嘅創傷報告顯示,佢2022年起接受臨床心理學家治療,初時有嚴重抑鬱及中度焦慮,後確診創傷後壓力症,會避開陌生男性、發噩夢、喺公眾地方過度警覺。事件影響佢嘅學業同實習,試過因為無法同全男班組員留喺同一間圖書館房間而退出組合。佢其後移居英國,從事法律專業工作,接觸性罪行案件時仍有餘悸。聆案官接納原告證供可信可靠,判處上述賠償。
網民兩派激辯:判得好 VS 刑事都冇罪喎
「判得好派」 認為,隱瞞性別騙取性行為,本質就係剝奪對方嘅知情同意權。有網民話:「你呃人係女仔,人哋先肯同你發生關係,呢個唔係騙係咩?」亦有人話:「刑事脫罪係舉證標準問題,唔代表佢冇做過,民事判返個公道好合理。」仲有人突破盲點:「8萬加重賠償就係話畀所有人知,呢種行為係侮辱性嘅,唔係單純『感情糾紛』。」
「質疑派」 就覺得,刑事已經判無罪,民事再罰錢,係咪變相「一罪兩審」?有網民話:「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喎,點解民事又可以話佢要負責?」亦有人話:「如果性別可以令同意無效,咁以後所有喺交友程式識嘅人,係咪都要先驗明正身?」仲有人突破盲點:「被告由頭到尾缺席民事聆訊,冇抗辯,法庭喺缺席下判,呢個判決嘅說服力有幾強?」
派別 主要觀點 代表金句 判得好派 隱瞞性別令同意無效,民事還公道 「呃人係女仔先肯發生關係,唔係騙係咩?」 質疑派 刑事無罪,民事再罰,標準混亂 「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喎」「以後要驗明正身?」 花生派 刑事民事兩個結果,反差極大 「刑事冇事,民事破產」
快問快答
問:案件幾時判?
答:2026年10月23日,區域法院聆案官盧康慧頒下判詞。
問:被告係邊個?
答:曾子豪,無業,案發時在女同志交友程式自稱TB,隱瞞男性身份。
問:原告嘅背景係咩?
答:案發時18歲,修讀法律系,透過女同志交友平台認識被告。
問:刑事點判?
答:2021年高等法院陪審團一致裁定強姦及非禮罪名不成立。
問:民事點判?
答:被告須賠償36.7萬元及訟費約2萬元。
問:賠償點解咁高?
答:25萬痛苦賠償、8萬加重損害賠償、3.7萬特別及未來醫療費用。
問:點解刑事脫罪民事都要賠?
答:刑事舉證標準係「毫無合理疑點」,民事係「相對可能性」。民事庭裁定被告隱瞞性別令原告嘅同意無效,行為構成侵權。
問:被告有冇抗辯?
答:被告曾表示有意抗辯,但未有提交抗辯書,亦缺席所有民事聆訊,法庭在缺席下評估賠償。
問:案件編號係咩?
答:DCPI 394/2023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