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GA療程為何必須持牌進行?
“朗豪坊New Beauty” 涉事的Regenera Activa(RGA)療程,對外主打「細胞再生」、「自體生髮」概念,但從法律角度分析,其核心操作涉及自體細胞移植。
根據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》(第633章),凡涉及細胞、組織或血液製品移植的程序,均屬附表醫療程序。
附表醫療程序包括:
- 自體移植物
- 同種異體移植物
- 異種移植物
- 經處理的血液製品(如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)
即使程序毋須住院,只要涉及上述技術,必須在持有有效牌照的日間醫療中心內進行。

PRP注射同樣受嚴格規管
不少市民誤以為PRP屬美容項目,但PRP涉及抽血、分離血小板、再注射程序,屬經處理血液製品。
由於過程涉及感染風險及醫療操作標準,因此法律明確納入附表醫療程序。
若在未獲牌照處所進行,可能構成違法。
無牌營辦的刑責有多重?
根據第633章,任何人士無牌營辦日間醫療中心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100,000元及監禁三年。
立法原意在於確保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場所,設備符合醫療標準,具備緊急應變能力和有適當感染控制措施。
即使由註冊醫生主理,若場地本身無牌,仍可能違法。

替爾泊肽涉及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
執法行動中檢獲的替爾泊肽屬第1部毒藥及處方藥物。
根據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(第138章):
- 第1部毒藥須憑醫生處方供應
- 必須為註冊藥劑製品
- 必須由合資格藥劑師管理
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屬刑事罪行,每項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0,000元及監禁兩年。
醫生或面臨專業紀律調查
衞生署已將個案轉介香港醫務委員會。
若醫生被裁定在不適當場所進行高風險程序,或未能保障病人最佳利益,可能面臨警告、停牌甚至除牌處分。
本案不僅涉及刑事層面,亦涉及專業操守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