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刑執行前完成全部審批
新華社報道指,白天輝一案於二〇二四年完成一審並被判處死刑。其後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,但於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裁定駁回,維持原判。案件依法律程序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覆核,最終獲批執行。

四年間多次利用職權接受財物
覆核材料顯示,白天輝在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一八年間,先後利用擔任華融多個管理崗位的便利,協助相關單位處理企業融資及項目收購事務,並收受財物。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超過十一點零八億元,來源分散,時間跨度較長。

法院認定構成受賄罪
最高人民法院指,案件事實清楚,證據鏈完整。白天輝受賄金額特別巨大,方式隱秘,涉及範圍廣,造成重大損害。法院認為其社會危害性明顯,犯行屬特別嚴重,依法應處死刑。一審及二審裁定量刑適當,程序均合法。

執行前與家屬會見
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件後,依法宣讀裁定,隨即執行死刑。法院表示,白天輝於執行前與近親屬按程序會見,相關環節均依法律辦理。
金融反腐持續收緊
案件涉金融業務多個層面,涉及資本運作、項目併購與跨境投資。外界認為,本案反映金融領域反腐力度進一步加強,監管機關將持續加大檢查及問責,防止高風險崗位出現利益輸送問題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