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觀塘道奪命車禍” 觀塘道發生致命交通意外,一名80歲老翁於觀塘道橫越多條行車線期間遭的士撞斃,46歲司機涉嫌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」被捕。案件由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跟進。
事件引發公眾關注:在非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,若發生致命事故,法律責任如何劃分?
什麼是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」?
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,若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名謹慎司機應有標準,並對公眾構成明顯危險,即可構成「危險駕駛」。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,若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名謹慎司機應有標準,並對公眾構成明顯危險,即可構成「危險駕駛」。
- 監禁10年(經公訴程序定罪)
- 罰款5萬元
- 強制停牌至少5年(首次定罪);再次定罪則至少停牌10年,甚至終身
- 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
- 扣10分
即使行人違規過路,司機仍需履行合理注意義務。在法律上,駕駛者不能單純依賴行人會遵守規則,而是有責任時刻留意路面情況,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意外發生。法院曾裁定,即使行人在綠燈時過路被撞,司機若未減速、未留意行人動向,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。
此外,若司機明知車輛存在缺陷(如制動系統故障、輪胎嚴重磨損)仍駕駛,亦可被視為危險駕駛。若同時涉及酒後駕駛(超標66微克/100毫升呼氣)或吸毒,刑罰會加重50%。
簡單來說,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關鍵,不在於「是否故意」,而在於駕駛行為是否遠低於合理標準,並因此奪去他人性命。
行人橫越多條行車線是否違規?
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第39條,行人若身處距離任何行人天橋、行人隧道或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15米範圍內,但未使用該等設施橫過馬路,即屬違法。同時,行人不得攀越或穿過任何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。現場消息指事發地點並非行人過路處,死者橫跨至少四條行車線過路,若該處15米範圍內設有合法過路設施而未使用,或涉及攀越中央分道帶,則可能構成違例,最高可被罰款2,000港元。
然而,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並不等同:
在刑事層面,即使行人違規,司機的責任仍需獨立判斷。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,若司機的駕駛方式遠低於謹慎司機應有標準,對公眾構成明顯危險,即使行人違規在先,司機仍可能被裁定危險駕駛導致死亡罪。法院會考慮車速、有否分心駕駛、路面情況及是否及時煞車等因素。簡而言之,行人違規不代表司機可免除合理注意義務。
在民事賠償層面,法庭會考慮「分擔疏忽」(Contributory Negligence)原則。即若行人本身的過失(如違規過路)促成了意外發生,法庭可據此減少司機須承擔的賠償比例,由行人自行承擔部分責任。換言之,行人的賠償金額會因其自身過失而被扣減。
總結而言,行人違規過路固然可能受罰,但在刑事及民事法律程序中,司機的行為仍會獨立審視,不能簡單地將責任完全歸咎於任何一方。

警方調查重點
警方一警方及相關部門在調查此類致命交通意外時,通常會綜合以下證據,以還原事發經過及判定責任歸屬:
- 行車紀錄儀片段:提供最直接的現場畫面,包括車輛行駛路線、車速、司機反應時間及行人橫過馬路的具體位置。
- 車輛黑盒數據:記錄事發前的車速、煞車時間、油門操作及機械狀況,有助分析司機有否採取合理避險措施。
- 煞車痕跡:從煞車痕的長度、位置及方向,可推算車速及司機有否及時煞車。
- 司機酒精或藥物測試:檢測司機事發時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,從而判斷其駕駛能力。
- 現場照明與視野情況:評估事發路段的能見度、燈光、交通標誌及障礙物是否影響司機或行人的判斷。
事件後續:涉事司機事後報稱胸痛,被送往基督教聯合醫院治理;傷者則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,惜最終不治。

過往案例趨勢
香港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,重點在於「駕駛行為是否達到危險程度」,而非單純是否發生意外。
即使行人突然衝出馬路,若司機車速合理、反應得當,未必構成危險駕駛。
反之,若超速或未有留意路面情況,即使行人違規,司機亦可能負上刑責。

社會層面的提醒
行人切勿貪快橫越多條行車線,即使看似空蕩的馬路,亦可能隱藏致命風險;司機則需格外留意長者過路的情況,他們的反應與行動速度或不如預期,夜間駕駛時更應主動減速,為未知的狀況預留反應空間。在法律框架下,最終的責任歸屬需由法庭根據證據裁決,但每一宗交通悲劇的背後,都不只是法律條文的適用問題,更關乎每個人對風險的意識,以及我們共同建構的公共安全文化。